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来源:解放军报责任编辑:乔楠楠2018-04-17 02:17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或者组织活动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五)赴国(境)外执行援助、维和、学习、交流、访问、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的宗教和风俗习惯,接受驻外使(领)馆武官处领导管理。使(领)馆武官处应当加强对赴国(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够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单位首长报告探亲(休假)情况;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勤人员

(一)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机关职能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过政审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教育;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三十七条 伤病员

(一)伤病员到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住院前,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卫生连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时,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不得给出院的伤病员批探亲假(休假);

(三)伤病员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卫生队、卫生连的规定,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免职人员

(一)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制度要求,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百三十九条 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

(一)对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提出明确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转业待安置人员的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保护相关规定,加强军人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心理卫生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四十一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四十三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防疫防病意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军人疗养计划。疗养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实施疗养人员的预防保健、伤病治疗、功能康复,以及飞行、潜艇和潜水人员的健康鉴定、生理和心理及救生训练等疗养保障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级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重视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军级单位每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连)级单位每月开展1次心理卫生服务活动,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确保官兵心理健康。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官兵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管财、服务官兵、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资产登记、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五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四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六条 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旅(团)军需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五十九条 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在食堂设置的经济民主栏或者电子屏幕上公布当日消耗,必要时可以向全体人员解释说明;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并留样;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安排炊事人员轮休,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一条 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二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军人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家属来队无法在驻地购买的,可以按照采购价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

基层伙食单位的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除在外执行任务、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享受伙食灶别的军官和士官,除探亲(休假)和家属来队自行起伙可以分别退伙不超过1个月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军粮差价补贴。

第二百六十四条 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质量、车公里消耗和维护保养等动态情况。

第二百六十七条 驾驶军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辆,不得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机动车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用于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停驶。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七十条 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级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等,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四)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五)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卡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严禁出租、变卖装备器材;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和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团)级单位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二百七十七条 装备场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各类装备场区的位置必须确保安全,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各类装备场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无关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装备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各类装备场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装备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各类装备场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二)严禁在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机密级以上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三)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办公计算机、其他电子产品联接;

(四)严禁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五)严禁借转给他人使用;

(六) 严禁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七)严禁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第二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机关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军营网吧可以在旅(团)级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营(连)级单位集中设立,设立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信息;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九)严禁违反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以及博客、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贴吧、QQ群、头条号、网络直播、知乎、分答等新媒体账号;

(十)严禁以部队番号、代号建立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群;

(十一)严禁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二)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八十七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营门出入管理,人员应当凭统一制发的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或者有效证件出入营门;营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情况审核、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的制发、回收;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有条件的营区,可以利用门禁、监控等系统进行辅助管理;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仿真枪、弓弩、弹弓等;严禁在营区内私自使用无人飞行器;严禁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七)禁止快递人员独自进入营区,接收网购商品应当在营区外进行;确需进入营区的,必须由接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八)禁止共享交通工具进入营区。

第二百八十八条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设施应当实用、耐用、简朴、配套、完好,体现军事、军队特征,符合战备和安全要求;加强军号(信号)的规范使用,营造军号嘹亮的军营氛围;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午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各类标志标识应当醒目、齐全、规范;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场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营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九)不得擅自砍伐、损坏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不得私搭乱建。

第二百八十九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施、场地,应当符合营区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绿色环保,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二百九十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识,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一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营区内的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分区管理。旅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各级应当教育训练所属官兵掌握常见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有关规定,做好车辆交通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误击误炸事故、火灾事故、溺水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爆炸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

第二百九十四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半年,军、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安全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或者在敏感特殊时期、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等时机,应当及时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规避风险。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

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急情缓报、重情轻报。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军委机关部门;

(二)战区机关,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机关;

(三)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

第三百条 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的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二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队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逢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有条件的,应当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位置。

第三百零三条 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五条 军用舰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六条 国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七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火箭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八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旅(团)以上部队,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和其他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各军种,担负外事任务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第三百零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在执行司礼任务时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1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掌旗员通常由连、排级军官或者士官担任,护旗兵由士兵担任。掌旗员和护旗兵应当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型,平时应当进行持旗、护旗训练。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旗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制作;

(二)军旗的请领经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审核后,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

(三)军旗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四)单位等级发生变化、军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时,应当换发新军旗,旧军旗存入军史馆(荣誉室)或者交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保管;

(五)军旗不得私自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二条 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

第三百一十三条 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一十四条 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三百一十六条 军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七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丧事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奏唱军歌时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一十九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百二十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百二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三条 执行海外任务部(分)队的内务建设,本条令没有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四条 本条令施行期间,中央军委为推行国防和军队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年6月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同时废止。

附 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略)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略)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略)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对中央军委主席的报告

1.中央军委主席检阅部队时,某战区司令员为阅兵总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阅兵总指挥×战区司令员×××”;驻港部队司令员为阅兵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驻港部队司令员×××”。

2.中央军委主席视察空军某旅某营时,营长的报告词为:“主席同志,空军×旅×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营长×××”。

二、对其他首长的报告

(一)对直接首长的报告

1.陆军某旅某营早操各连集合整队完毕,连长向营长的报告词为:“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营早操进行中遇见旅长,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出操,请指示”。

2.海军某舰列队接受支队长检查时,舰长向支队长的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列队完毕,请指示”。

3.空军某旅某飞行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大队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请指示”。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装备操作训练,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

(二)对非直接首长的报告

1.陆军某旅某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连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连长×××”。

2.海军某舰某班正在组织学习时,支队长登舰检查,班长向支队长报告,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班正在组织学习,请指示,班长×××”。

3.空军某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机务大队长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少将同志,×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请指示,大队长×××”。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技术测试,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上校同志,×旅×营正在进行××测试,请指示,营长×××”。

附录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略)

附录六 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一)帽徽

帽徽用螺钉穿过帽徽孔,摆正后用螺母固定。

(二)领花

松枝叶领花,缀钉于衣领上端3个孔眼处;橄榄枝领花,缀钉于夏常服或者士兵冬常服衣领上规定位置。

(三)军衔标志

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缝扣穿过硬肩章锁眼、肩袢锁眼和肩部孔眼,旋紧固定;软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将钮扣扣于肩章锁眼和肩袢锁眼上,星徽上角朝向钮扣方向;军衔领章与作训服衣领上的尼龙搭扣粘合固定,星徽下角朝向领口方向。

海军袖章由专业人员缝制和缀钉。

海军袖章的缝制和缀钉方法:先将袖口部位的底缝和外缝拆开,袖章饰带按规定位置用金黄色缝纫线缝在大袖面上,与袖口平行。星徽位置在袖子自然下垂状态下按袖子宽度取中,星徽下角与最上条的袖章饰带间距10毫米,用黑色缝纫线扦缝。

(四)胸标

胸标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作训服右胸。金属胸标,将两个螺钉穿过胸标孔眼,用螺母固定。软胸标,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

(五)级别资历章组成

级别资历章由级别略章、军龄略章、装饰略章等组成。

级别略章,由色条和星徽组成。色条共8种,军委委员以上为柠檬黄色,战区级为桔黄色,军级为土黄色,师级为大红色,团级为紫色,营级为蓝色,连级为浅蓝色,排级为草绿色。星徽共3类,军委委员以上为1颗金黄色五星加橄榄枝;战区级正职以下、副军职以上为金黄色五星,正职2颗、副职1颗;正师职以下为银白色五星,正职2颗、副职1颗。

军龄略章,分为1年章、2年章、3年章、4年章、5年章、10年章共6种。装饰略章,无军龄显示,在军龄略章排列组合时,起补充、装饰作用。

(六)级别资历章装配

级别资历章的排数,根据军官(文职干部)级别确定,军委委员以上7排,战区级6排,军级5排,师级4排,团级3排,营级2排,连、排级1排。

级别资历章安装和固定在级别资历章架上,按照规定将略章插入燕尾槽。

(七)级别资历章组合规则

级别资历章每排应当排满3枚略章。

级别略章应当排列在级别资历章架最上一排中间位置,军龄略章和装饰略章排列在其他位置。

军龄略章通常按照1至5年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循环排列。为排满级别资历章架,也可以按照1至4年、1至3年军龄略章依次循环排列。

连、排级选择1至10年军龄略章排列,但第一枚必须是可选范围内最小的一枚;营级以上军龄略章每次循环排列,应当从1年军龄略章开始。

使用10年军龄略章,连、排级排列在右侧位置,营级以上排列在该排的中间位置。

2排以上军龄略章的末位,根据军龄可以选择1至5年军龄略章的任意一枚。

装饰略章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必须使用时,通常排列在最下一排。使用1枚时,排列在末位;使用2枚时,排列在军龄略章两侧;确需使用3枚以上时,自末位往前排列。

连级军官服役年限超过15年,只能按照15年佩带军龄略章,不得使用其他级别资历章架。

(八)级别资历章的缀钉

级别资历章缀钉于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或卡扣固定。军官礼服和女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以及海军男军官藏青色常服,级别资历章的中心线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上,下沿与右胸佩带的姓名牌底边水平线基本平齐;男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军官夏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下沿距袋盖上沿3毫米,左右居中。如果级别资历章与驳领重叠,驳领应当盖住级别资历章。

(九)臂章

佩带臂章时,将臂章的袢带穿过上衣的两条臂章袢,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带在左臂;着作训服时,佩带在右臂。

旅以下部(分)队使用的各类值班(值日)、值勤臂章,佩带在常服的右臂和作训服的左臂。

(十)姓名牌

金属姓名牌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将两个螺钉穿过姓名牌孔眼,用螺母固定;软姓名牌佩带在夏常服右胸,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

(十一)国防服役章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带国防服役章时,男士兵(含士兵学员)的国防服役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女士兵(含士兵学员)的国防服役章中心点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与胸标中心点水平线交叉位置上;水兵服,位于左胸与胸标的对称位置。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佩带院校徽章,着春秋常服和冬常服时,位于国防服役章下方居中位置(男学员徽章的上沿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着夏常服时,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

(十二)绶带

男装佩挂于左肩,女装佩挂于右肩。礼服佩挂绶带时,将衣袖穿过主带圈和辅带圈,绶带上端的扣袢挂在肩袢下的钮扣上,麻花带扣袢挂在驳领里边的钮扣上。驻外武官着短袖夏常服参加礼仪活动、文工团演员着短袖夏常服在室外演出佩挂绶带时,参照礼服绶带佩挂的位置,将麻花带扣袢挂在胸袋盖的钮扣上。

(十三)领带与领带夹

系领带时,应当在衬衣自上而下第四至第五粒钮扣中间位置,别制式领带夹。

附录七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竖叠3折,横叠4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战备包(枕头)通常放在被子上层,也可以放于被子一侧或者床头柜(床下柜)内。

蚊帐悬挂应当整齐一致,白天可以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也可以取下叠放。

穿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当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下)面,或者统一置于物品柜内。大衣长久不穿时,应当统一放在储藏室内。

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柜或者床下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数量、品种、位置、顺序,应当统一。

衣帽和腰带通常按照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以置于床铺上。

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内,有条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内,毛巾统一晾置在绳、架上。

背包带通常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于床头柜(床下柜)内。挎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当统一。

暖瓶、水杯、墨水、胶水、报纸等物品的放置应当统一。

便携式折叠写字椅放置位置应当统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床下一端。

附录八 基层单位要事日记式样(略)

附录九 外出证式样(略)

附录十 军人发型示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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