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

来源:解放军报责任编辑:张宏洲2018-01-17 08:19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工作汇报和机关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会、首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单位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针对巡视发现或者官兵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委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师级以上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被巡视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班子建设的;

(三)官兵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部队建设和发展的;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下,中央军委巡视组组长可以直接向军委主席报告,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组长可以直接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任免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处理;对官兵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或者苗头问题,应当向被巡视单位所属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慑止问题发生。

巡视组对属于被巡视单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移交被巡视单位处理。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