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

来源:解放军报责任编辑:张宏洲2018-01-17 08:19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军队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军队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军队党内监督,规范军队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军委和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全覆盖。

陆军、海军、空军、战略支援部队所属副战区级单位党委,火箭军、武警部队所属军级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巡察力量,开展巡察工作。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着力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强化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

第四条 巡视工作必须坚持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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