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无数次战火洗礼,人类的战争活动渐渐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黩武不是人类和平之计。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朝合作共赢的目标迈进。但要看到今天的世界并不太平,武装冲突、局部战乱此起彼伏,铸剑为犁仍然是人们的一个美好愿望,光怪陆离的叙利亚战争就是一个代表。我们为了赢得和平就要认识战争、准备战争、遏制战争和打赢战争。
战争正义性判断的理论溯源。古往今来,人们对待一场具体战争的态度,总是以他们对这场战争性质的判定为前提的。列宁指出:“不区别战争的类型,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马克思主义者并不一概反对战争,而是根据战争的政治目的和社会历史作用,判定战争的性质,进而决定对待战争的态度。因此,战争的性质问题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战争观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十分重视战争的性质问题,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战争性质的标准。他指出:“历史上的战争分为两类,一类是正义的,一类是非正义的。一切进步的战争都是正义的,一切阻碍进步的战争都是非正义的。”这一标准,体现了战争的政治目的和历史作用的辩证统一。用政治目的来衡量战争的性质,就是根据发动或参与战争的主体的政治目的,将其所从事的战争确定为正义性战争或非正义性战争。用战争的历史作用来衡量战争的性质,就是看战争是促进了社会进步,还是阻碍了社会进步,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如毛泽东在分析抗日战争的性质时说,中国进行抗日战争的政治目的是要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反对日本的侵略,获得民族解放,所以是正义的。而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发动战争的政治目的是要侵占中国,变中国为它的殖民地,所以是非正义的。
战争正义性判断的客观标准。战争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也不相同。在当代,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加上复杂的战略格局,使战争性质问题变得扑朔迷离。当代霸权主义的基本特征是规制霸权,仍然具有暴力性特征,是孕育当代战争的主要政治母体。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辩证分析考虑,当代战争的正义性与合法性的关系问题,当代战争的正义性与捍卫主权的关系问题,以及当代战争的正义性和民族问题的关系问题等等。只有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判断战争性质的基本原理运用于辨析这些问题,才能得出合乎时代精神的具体结论。从战争动因角度看,当今世界政治制度多元并存、经济利益错综交织、民族文化背景复杂、宗教信仰差别很大,特别是领土争端、宗教冲突、民族矛盾、资源匮乏等问题往往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交织在一起,使战争的具体动因变得错综复杂,从而给人们判定战争的性质带来了困难。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更是为了“师出有名”,往往寻找各种借口为发动战争提供所谓的合法性依据。但无论如何掩盖,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对外推行侵略扩张所导致的战争与武装冲突都是非正义的。而反对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抵抗侵略扩张,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行为则是正义的。从战争的历史作用来看,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是正义战争的重要表现。民族分裂必然危及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造成社会剧烈动荡,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并招致霸权主义国家的染指与干涉,从而带来灾难性后果。另外,打击恐怖主义势力也是正义战争的表现。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它与整个人类为敌,挑战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打击恐怖主义是符合世界人民整体利益的正义行为。但是,借反恐怖主义之名,推行霸权主义,为侵略或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而发动战争,则是非正义的。
战争正义性判断的国际规则。冷战结束以来,某个国家或某几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发动战争,是否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已成为国际社会认定这场战争是否合法、是否正义的一个重要尺度。联合国是世界各主权国家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代表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具有广泛的权威。联合国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曾就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过一系列重要决议,明确规定各国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战争法擅自使用武力,把侵略他国作为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联合国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维护,主要是通过建立普遍集体安全制度来保障的。这种制度强调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应当享有免受非法侵害的法律保护,其核心是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实行法律约束,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下,国家对外使用武力只有两种情况是合法的,一是反对侵略的自卫,二是由联合国授权的武力行动。这两条显然是与战争的正义性相联系的,既是衡量战争合法性的参照系,也可以看作是衡量战争是否正义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认定一场战争是不是正义的,首先要看其是不是合法,即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是否符合国际战争法,是否得到联合国的授权。如果发动的战争缺乏合法性,肆意践踏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无论怎样标榜正义,人们也会对其正义性打上问号。(傅婉娟、许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