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盾,守护“最可爱的人”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潘娣 司李龙 贾勇责任编辑:刘上靖2020-11-28 07:03

以法为盾,守护“最可爱的人”

——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

脱下军装,依然是最可爱的人。退役军人,在部队时是战斗力建设的主力军,回到地方是国家建设的生力军。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专门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改革要求,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更有力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充分认识颁布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重大意义,激励广大官兵和退役军人带头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记者专访了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

里程碑

依法关心关爱 维护合法权益

记者: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退役军人保障法,习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请您谈谈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郝万禄: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始终关心关爱退役军人,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力的重大举措,包括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出台退役军人安置优惠政策、优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环境等,退役军人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主席强调,“必须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该保障的要保障好,该落实的政策必须落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些重大决策和重要指示,对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二是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之前,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不同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规定不够系统,整体功能释放不足,客观上需要整合完善,制定一部“管总的法律”。三是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统筹解决、落地见效。我理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伊始,就启动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工作,以依法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记者:在这一背景下,请您谈谈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有何意义?

郝万禄:这是我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我认为,出台这部法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习主席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这部法律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立法目的,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保障主体、保障内容、保障机制。在宏观层面,对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等服务保障内容进行整体设计和原则规范。重构重塑责任主体、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经费保障措施等,逐步形成政府机构主导、服务体系支撑、社会力量参与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新格局。二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通过立法,明确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从法理上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探索形成的退役安置、褒扬激励等方面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紧紧围绕退役军人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等问题,明确基本政策规定和相关配套措施及改革走向,回应广大退役军人的期盼关切,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三是构建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依据。以退役军人保障法为统领,健全完善退役军人事务的管理体制机制、移交安置制度、培训就业制度、待遇保障制度、抚恤优待制度等法规政策,有利于逐步构建“上下衔接、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支撑。

风向标

服役贡献越大 服务保障越好

记者:本法明确“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这一规定体现了怎样的导向?

郝万禄:明确退役保障与服役贡献挂钩是本法的亮点之一。法律在总则部分,明确将“分类保障”作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原则之一,并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在退役安置、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荣誉激励等相关内容设计中具体体现这一原则。将退役后的安置、服务保障与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是党和国家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传统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军队的基本共识和重要经验。本法予以明确规范,立起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这不仅在退役军人群体体现保障原则的公平公正,更能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

记者:是的,我们注意到,这部法律还特别提到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您能谈一谈特别优待机制体现在哪些具体方面?

郝万禄:“山因脊而雄,屋因梁而固。”退役军人,特别是参战退役老兵,是国家的脊梁,善待老兵、优待参战退役军人,是国家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良知。本法专门针对参战退役军人建立了特别优待机制,明确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提高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标准,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将参战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等。本法明确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重点保障,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显著的激励作用和强烈的感召作用,有利于激励广大军人建功强军强国事业,有利于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立法目的。

记者:退役军人保障法公布后,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发放备受期待,请您谈谈这部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郝万禄:优待证是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服务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部分省市退役军人凭证可以享受免费游览国家投资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等优待。本法将这些先行先试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扩大优待的普惠性,提高优待的含金量,实现优待证“彰显荣誉、落实待遇”的核心功能。

定心丸

普惠优待叠加 荣誉激励凸显

记者: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待遇大家都很关心,请您谈谈本法在这方面的规定。

郝万禄: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是实现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内涵式发展的重要途径。军人为保家卫国作出了牺牲奉献,退役后把他们安置好保障好,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安置工作,此次法律按照平等、优先保障的原则,在现行政策制度基础上,对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方式、安置质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强调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这是制度上的重大创新,给广大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带来了稳定的心理预期。

记者:从世界范围来看,职业化发展越是成熟的国家,越重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问题,请问这部法律的出台,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有哪些利好的举措?

郝万禄:为进一步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操作性,此次立法对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作了规定,明确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教育优惠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总结起来有两方面利好举措。

一方面,对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将退役军人的培训贯穿职业生涯始终,有针对性开展前置技能培训与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学历教育培训,这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前提。这一规定,对帮助退役军人提升就业竞争力,尽快适应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对完善高等学历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加大了对退役军人教育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高等学校单独拿出名额招收退役军人,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机会。

记者:我们注意到,法律明确“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该如何理解?

郝万禄:优待是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做贡献的褒扬,是弘扬奉献精神、感召后人的国家意志,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有力抓手。

普惠与优待叠加,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明确规定,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还可以享有医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特殊优待。这样一来,对普通公民享有的普惠性保障,退役军人都可以享受,本法不再作重复规范,对退役军人特有的优待、困难帮扶援助等,本法做了专门规定,重点更加突出、导向更加鲜明。

记者: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请问退役军人保障法如何强化退役军人的荣誉感?

郝万禄:荣誉,是褒扬奖赏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最能体现军人职业价值的方面。此次立法加大了荣誉激励力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这是对退役军人的尊重和褒扬,更是对英雄主义精神的一种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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