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军事设施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领导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答记者问
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领导就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亮 点】
针对新情况,强化保护措施
问: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增加了哪些具体保护措施?
答:这次修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注重更新保护理念、创新保护方法、完善措施手段,着力在解决问题、提升效能上下功夫。
一是细化分类保护。贯彻以精准为导向、以效能为核心的思想,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保护,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和具体保护标准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
二是突出主动保护。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赋能作用,增加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根据保护需要和科技进步,不断完善保护手段、升级防范措施的规定,提升主动保护能力。
三是规范划区保护。着眼加强海上方向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增加在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可以在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针对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难、划定不及时,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增加新建军事设施在开工建设前应完成保护区域划定,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的规定。
四是拓展保护范围。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将原来法律关于军事设施范围、类别中“军用通信台站、军用通信线路”修改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明确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直升机起落坪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完善军用管线、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内容。
五是加强军地统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接,增加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影响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明确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时机、要求,以及军事机关回复意见时限等内容。统筹保护与发展,增加了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需要根据军事设施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划定的内容。
【实 施】
开创新局面,抓好宣贯落实
问: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自8月1日起施行,军地各相关单位如何学习宣传贯彻?
答: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保护军事设施、加强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保证。学习宣传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是军地各相关单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持续推动军事设施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集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回应各方关心关切,让全社会了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军地各级机关和各类组织应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军事设施保护法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开展问题排查整治等活动,切实推动法律落到实处,聚力备战打仗。三是切实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治违反军事设施保护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背 景】
适应新形势,服务备战打仗
问:这次修订后,军事设施保护法由原来的8章53条调整为8章72条,共修改42条,新增19条。请问这次修订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军事设施是国家国防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队能打仗打胜仗的基础支撑。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军事设施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一是国际形势复杂变化,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形势更加严峻;二是国家经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的问题增多,协调难度加大;三是改革后党和国家、军队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发生较大变化,亟待根据新情况对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管理制度措施等作出调整完善。这些问题事关军事斗争准备、经济社会发展和军政军民关系,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律制度。
这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纵深推进、军事斗争准备不断深入的形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重点与一般、守正与创新的关系,着力形成一部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强的法律,为新时代军事设施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适应内外环境发展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将军事设施保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二是对标对表改革后新体制、新职能,调整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职能配置,压实军地责任,强化军地协调,进一步增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力、统筹力和执行力。三是顺应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形势,强化科技手段应用,采取新方法、新技术,加强军事设施自身的安全防范,减少对安全距离的依赖和对周边环境的限制。四是深入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创设保护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不断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水平。
【调 整】
对接新体制,完善制度机制
问: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对标对表党和国家、军队相关改革部署,主要完善了哪些制度机制?
答:这次修订对标对表党和国家、军队改革部署,从5个方面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领导管理体制和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领导管理体制。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务院、中央军委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二是明确军地主体职能。要求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三是建立检查整改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督促限期整改隐患和问题,完善保护措施。
四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军事设施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军事设施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五是建立保护补偿制度。为进一步调动重点地区保护军事设施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国家对因设有军事设施经济建设受到较大影响的地方,采取相应扶持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