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柏林7月9日电 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声明
“为构建更美好世界做负责任伙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的主持下,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于2018年7月9日在友好的气氛中在柏林举行。
此次磋商彰显了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业已达到的高水平和宽广度。双方欢迎自2016年6月举行的上轮政府磋商以来中德关系的发展,并特别指出2014年发表的《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的持续重要作用。双方致力于在考虑到现有机制基础上继续落实和更新行动纲要并就下一阶段合作达成以下重要共识:
一、共同增强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和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
1、双方积极评价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的重要作用,同意按照2018年5月默克尔总理访华期间同中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精神,继续拓展双边关系。为此,双方决定在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继续加强高层交往,深化各层级交流。双方重申政府磋商机制对促进两国合作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作为政府磋商的协调单位,两国外交部应定期检视并推动落实政府磋商的成果。
2、中德两国致力于把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置于首要地位,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认可双方均是缔约方的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千年宣言”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双方强调,所有国家均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尊重、保护和促进人人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中德致力于全力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这一各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建设性交流的重要平台。双方重视以合作共同促进人权发展。中德双边人权对话将按照协商一致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不间断举行。
3、中德两国承认,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符合双方长期共同利益,其存续取决于为整个基于规则的秩序体系付出努力的行为体。双方重申,完全尊重普遍有效的国际法。双方致力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认可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双方坚持其有关国际法的对话机制,除政府国际法顾问定期开展对话外,还包括青年外交官的相关交流和研讨会。
4、中方认同欧盟为促进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尊重欧洲一体化进程,尊重欧盟的权能。双方认同中欧领导人年度会晤的重要作用。双方致力于继续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深化包括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在内的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5、中德两国重申,愿本着互利精神深化面向未来的合作。作为战略伙伴,双方承诺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如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开展紧密协调,以共同成功应对当前和未来国际和平与安全、全球经济稳定、更有效的多边体系、更公正的全球秩序以及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6、双方同意继续依托中德外长级外交与安全战略对话和联合国大会期间会晤、副外长级政治磋商及两国外交部其他专业领域磋商机制,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中德两国驻外机构还将扩大相互往来,定期开展讨论,并研究哪些领域可以开展富有意义的有针对性的合作。这也包括可以激发并保持对我们两国长久兴趣的对外文化政策。
7、中国欢迎德国当选2019-2020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双方强调,愿在联合国安理会这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的机构中,共同开展前瞻预防和持久解决冲突的工作。
8、双方对“妇女参与冲突预防与和平工作”这个话题尤为关注。
9、双方愿加强在亚欧会议框架下三大支柱的协调合作,鼓励亚欧会议就支持多边主义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发声,推动亚欧经贸领域和互联互通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10、双方重申,致力于解决国际危机和冲突,诸如叙利亚冲突,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阿富汗和平与和解进程。在这两个议题上,两国外交部将加强定期交换意见。
11、中德支持通过各种努力推动朝鲜半岛问题政治解决。今年年初以来,朝鲜半岛局势明显缓和。双方赞赏朝美领导人新加坡会晤已经达成的相关义务,要求有关各方应完整、全面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
12、中德两国高度重视加强全球促进核不扩散和军控的努力,拥护《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双方尤其致力于维护伊核问题全面协议。
13、中德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尊重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上秩序。德方欢迎中国和东盟国家旨在达成有效的“南海行为准则”进行的谈判。呼吁各方开展对话,和平解决争端,避免可能导致紧张的行为。
14、气候和环境对安全与稳定具有影响。双方支持《巴黎协定》确定的目标,致力于为保护气候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双方愿推进保护环境和自然的努力,并就此寻求加强交流与合作。
15、双方强调,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神,照顾彼此重大利益,加强相互理解,增进政治互信,确保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德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16、双方强调,愿继续推进高水平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在对话框架下,双方将于2018年(在德国)和2019年(在中国)举行部长级年度法律研讨会,探讨共同关心的议题。双方还将商定一份工作方案,即“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实施计划(2019-2021)”,确保中德法律合作在2018年后得到延续。鉴于全球运营的公司增多,国际合同以及个人联系增加,双方认为,在1965年的“海牙送达公约”和1970年的“海牙取证公约”的基础上运作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两国专家经验交流将有助于增进合作。双方支持继续就工业产权保护开展专业部门间对话。
17、双方强调,愿在国际危机预防和应对中更加密切地合作,包括两国外交部门就涉及海外本国公民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经验开展交流。防治流行病是一项全球性任务,只能在多边框架下合力完成。
18、双方认可包括政党基金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为发展双边关系发挥的重要贡献。双方还将为非政府组织开展有利于双边关系的合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双方将为此继续密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