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跨军地事项协调办理方法

来源:中国国防报 作者:刘其才 责任编辑:陈磊 2024-05-10 10:17:11

掌握跨军地事项协调办理方法

■刘其才

据《解放军报》报道,湖北省黄冈市一处公交终点站曾设在某舟桥部队营门旁,因公交车频繁停靠和调头,影响部队战备出行。当地双拥办本着方便群众、有利战备的原则,出面多方协调,顺利将站点迁移。这件事启示我们:协调办理跨军地事项,应当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

方法对头,万事不愁。“劈柴不照纹,累死劈柴人。”掌握方法是办好一切事情的前提。我们的军队是人民军队,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国防建设横跨军队、地方两大体系,协调办理跨军地事项,成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掌握跨军地事项协调办理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一些地方协调办理跨军地事项的方法不够有力、不够灵活、不够持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防建设深入开展。应从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高度,加强跨军地事项协调办理的规划设计,使其在迈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中,更好地聚合各方力量惠军利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协调办理跨军地事项,首先应强化规矩意识,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目前,我国国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宪法以及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法、预备役人员法等均是协调办理跨军地事项的基本依据和首选“工具箱”。

受长期和平环境影响,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对国防法律关注不多、了解不够。应把对国防法律的学习宣传纳入各地普法计划、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防止因公务人员对本系统本部门国防职责不清楚导致慢作为甚至不作为现象。

有的地方公务人员在学习掌握国防法律后谈道,跨军地事项的办理看似难度很大,但很多工作已随着法律的出台而完成。比如,国防动员法明确指出:列入目录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军地双方的任务规定得清清楚楚。各地只需结合实际做好“分其详”的工作即可。

跨军地事项既可以一事一办,也可以通过建立机制“打包”办理。比如,可将国防法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内容,强化公务人员“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变“要我办”为“我要办”。总之,应紧紧围绕依法运行下功夫求实效,努力做到协调有依据、办事凭法规、干事不盲目,最大限度减少随意性和自由裁量空间,使跨军地事项办理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还应做到灵活处置。比如,上级提出,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按照独立院落的标准建设,一些地方调研后发现,与人武部办公区合建,也可满足民兵训练需要,并可节约资源和经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提倡结合实际抓落实,适合哪种模式就采取哪种模式,不搞“一刀切”。

协调办理跨军地事项,应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国防效益相统一。比如,地方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同时,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也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尽量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